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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後段所定得由被保險人指定之受益人範圍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親友。
二、國內公益法人。
居住大陸地區之本保險給付受益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請領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