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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保防組織佈置嚴密,足以防止發生事故者。
二、各項業務依照計劃進度切實執行,著有績效者。
三、蒐集防諜資料,質量俱佳者。
四、交付任務,迅速圓滿達成者。
五、其他應予嘉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