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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保防組織部署不周,因而發生事故者。
二、對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未能適切處理者。
三、本機關有關保密防諜事項,應報告而不報告者。
四、本機關安全發生危險,怠予防護者。
五、濫用職權處理案件者。
六、處理保防人事或保防經費,違反法令規定者。
七、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