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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功或發給獎金:
一、對保防工作有特殊創建,經核定實施者。
二、查獲洩漏國家機密案件,並及時補救,得以避免損害國家利益者。
三、查獲或提供防諜資料,因而偵查破案者。
四、在本機關擔任保防工作,屆滿三年,從無過失,保防工作考核有兩年列八十分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獎金之核發,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一個月內辦理。獎金數額,以不超過受獎人一個月薪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