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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考試院主辦,銓敘部承辦,並由主管機關推薦,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及團體之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銓敘部彙整後,報請考試院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
主管機關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有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或團體,且其事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評審委員會,由考試院邀請各界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一人組成,並由考試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依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予以選拔表揚。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並公開表揚。
前五項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等相關規定,由銓敘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