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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 (以下簡稱事業人員) 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
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
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予以考成;不滿一年者
,得以前經銓敘有案之同一資位或相當該資位以上職務,合併計算。
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在同一考成年度內先後任兩個不同資位職務,分別各達六個月者,除
合於前項規定辦理年終考成外,應僅以高資位職務辦理另予考成一次
為限。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
隨時辦理之。
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如其轉任前
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
之機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