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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但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須經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