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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