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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聘用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前項基準之百分之五十。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以下簡稱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及各機關所屬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應由主管機關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予以適當評價,於不超過第一項基準及前項下限範圍內,訂定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但本辦法施行前,各機關核給之值班、值勤、值日(夜)費用高於第一項之支給基準者,得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
各機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計發之加班費,應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計算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