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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各款年資之採認,凡需辦理年終考績者,以年終考績為準。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以任職期間為準。其他人員配合其進用方式,均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