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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長、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業務員、技術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業務佐、技術佐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