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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
二、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