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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現職人員依前條規定辦理改任者,在其所改任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範圍內,按所附現職關務人員換敘俸級俸點對照表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換敘俸級:
一、所具資格與所任職務官等職等官職官階相同者,依原核定之薪級換敘同列俸點俸級。
二、所具資格高於所任職務之官等者,敘至所具官等範圍內最低職等年功俸最高級,超過部分,准予暫支原核定薪級之同列俸點俸級,在未升較高官等職務前,不再晉敘;在同官等範圍內,所具資格高於所任職務之官稱者,依原核定之薪換敘所具官稱職等之同列俸點俸級;在同官稱範圍內,所具資格高於所任職務之職等者,敘至所任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超過部分,准予暫支原核定薪級之同列俸點俸級,在未鄉任較高職等職務前,不再晉敘。
三、具有所任職務資格,惟其原核定薪級換敘同列俸級尚未達所任職務最低職等俸級者,敘所任職務最低俸級。
前項戶任同一職等官皆資格所對照之原核定資位等級高於改任為同一職等官之原核定最低資位等級者,得依其所高於原核定資位等級之級婺,核計加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