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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依本辦法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且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服務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