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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司法官退養金,依左列程序發給:
一、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法務部憑支給機關審核之退休金
計算單發給。
二、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法務部逕行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