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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滿四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
官及獨任法官之辦案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
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官及獨任法官之案件或其
調上級審所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中抽取之十件辦案書類,必要時
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經人事單位通知後,二個月內仍不檢送辦案書類者,該法院院長
應毋須經當事人同意,逕行檢送。
前項通知或逕行檢送情形,由該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