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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中心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
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繼續任用人員陞遷前條所定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等之職務時,須具
有該項職務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三、繼續任用人員陞任本中心職務,未具前條所定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
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陞遷前條所定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等之職務時,應經本中
心藝術總監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教育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