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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機關配合政府政策進行組織精簡、人員移撥,修正組織法規,或因組織結構、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依本準則規定配置官等、職等員額,或選置職稱之官等職等無法接續者,得敘明理由,報請考試院同意。
前項原因消滅後,機關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依本準則規定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