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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原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