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