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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各遴選機關、學校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附件一),留存各遴選機關、學校備查。如有資格條件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由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各遴選機關、學校因情形特殊,未設甄審委員會者,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辦理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