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遴選機關、學校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依各遴選機關、學校所定陞遷有關規定之評分標準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陞遷序列及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遴選機關、學校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遴選機關、學校依本辦法重新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