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工程。
二、經營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
三、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
四、受有政府機關(構)獎(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