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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