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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轉任資格,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依原規定辦理原職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