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左列人員之升任,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一、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
四、機要人員。
五、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人員,在原職務所列職等
範圍內升等任用者。
六、權理人員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在原職務升等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