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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施行前以分類職位第五職等或第九職等資格權理第六職等或第十職等職位人員,如所權理職位之職等在職務列等表中該職務仍列有第六職等或第十職等者,以其所具第五職等或第九職等資格改任,在未取得第六職等或第十職等任用資格或調整職務前,暫准繼續權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