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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四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經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成
績優良者。
三、曾金融或經濟事業機關服務三年以上,經試用成績優良者。
四、充練習生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經證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