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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三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與銀行業務有關之委任職一年以上,著有成績,經證明屬實者。
二、經高等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在金融或經濟事業機關任重要職務三年以上,經試用成績優良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成績優
良者。
五、現任或曾任四等職員二年以上,並支四等最高級薪,著有成績,經證
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