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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各行、局、庫現任職員,應於本條例施行後,由各總行
、局、庫送銓敘部登記,並於一年內辦理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