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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因贓私處罰有案者。
四、虧空公款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