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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戰地公務人員之選派,如適用法定資格有困難時,得由戰地最高行政長官
斟酌該管地區實際情形,並按職務上必要之學識經驗才能體力等標準,就
左列各款人員選派之:
一、隨軍前進之戰地工作人員。
二、原在敵後之我方工作人員或游擊人員。
三、各機關儲備登記人員。
四、陷留匪區之我方忠貞人員。
五、反正立功人員。
六、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及其他志願或適於戰地工作人員。
凡經考銓合格人員,願赴戰地服務者,得儘先優予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