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應由考試院以檢覈考試銓定其資位,已敘定資位者,換敘本條例所定之資位。
非交通事業現職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資位者,得於復任交通事業職務時換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