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警察機關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得保送現職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