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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左列規定改任:
一、簡任改任警監。
二、薦任改任警正。
三、委任改任警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