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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職)、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之機要人員,應由原(新)任之機關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人視業務需要辦理。
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初任機要人員,依所任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以機要人員任用。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