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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學及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訓練評估與認證之研究、執行及推廣。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講座遴聘與資料庫建置運用及課程與教材之發
展、研究及蒐集。
五、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資源發展策略之研究。
六、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運用。
七、訓練需求調查之執行、年度訓練計畫之擬議及訓練績效評估。
八、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之規劃、擬議及執行。
九、本中心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教學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