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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會各項會議相關資料之彙整、簽報及記錄事項。
二、關於本會公文之收發、登記及統計事項。
三、關於本會公文與資料之繕校及印製事項。
四、關於本會公文之管制、稽催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本會公文之提陳事項。
六、關於本會印信之典守事項。
七、關於本會檔案之管理、典藏事項。
八、關於本會檔案之登錄、銷燬及調還事項。
九、關於本會檔案之微縮事項。
十、關於本會各項物品之採購及修繕事項。
十一、關於本會財產與物品之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會公務車輛之維修、調派及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會工友之管理、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本會經費出納事項。
十五、關於本會新聞之聯繫及發布事項。
十六、關於本會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簽報事項。
十七、關於本會公共關係事項。
十八、關於本會主任委員交辦案件之處理及追蹤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二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