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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