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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三人,秘書三人,編
審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秘書一人
,編審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輔導員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
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九人,技士
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
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