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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檢覈,應繳驗左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僑居國外之國民由外交部或僑務委員會之駐外代表
機構或授權簽證單位或內政部出具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三、應檢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三張。
五、檢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