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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報名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國際平等互惠原則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者,應經各該職業主管機關依本準則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以下簡稱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