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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語言治療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