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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二款所稱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 、所,係指社會工作、社
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
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