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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訓練以消防安全設備實務之訓練為重點,並增進受訓人員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及有關消防法規之知識。消防設備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時數為二七○小時,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時數為一八○小時。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完成專業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經消防設備師考試錄取,於參加專業訓練時,得免除部分訓練課程。
本訓練之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