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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考試各
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