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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前項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須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包括下列七領域各課程,每一領域至少修習一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並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始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一、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領域課程:
(一)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研究或專題研究)。
(二)諮商理論(研究或專題研究)。
(三)心理治療理論(研究或專題研究)。
(四)諮商理論與技術(研究或專題研究)。
二、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領域課程:
(一)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研究或專題研究)。
(二)諮商與心理治療技術(研究或專題研究)。
(三)諮商技術(研究或專題研究)。
(四)諮商實務(研究或專題研究)。
三、諮商倫理與法規領域課程:
(一)諮商(專業)倫理與法規(研究或專題研究)。
(二)諮商(專業)倫理(研究或專題研究)。
(三)諮商與心理治療(專業)倫理(研究或專題研究)。
(四)心理與諮商專業倫理(研究或專題研究)。
(五)諮商倫理與專業發展(研究或專題研究)。
四、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領域課程:
(一)心理衛生(研究或專題研究)。
(二)變態心理學(研究或專題研究)。
(三)心理病理學(研究或專題研究)。
(四)心理健康學(研究或專題研究)。
(五)社區心理衛生(研究或專題研究)。
五、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領域課程:
(一)心理測驗(評估、衡鑑、評量或診斷)(研究或專題研究)。
(二)心理測驗與衡鑑(研究或專題研究)。
(三)心理評量測驗(研究或專題研究)。
(四)心理測驗與評量實務(研究或專題研究)。
(五)心理測驗理論與技術(研究或專題研究)。
六、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領域課程:
(一)團體諮商理論與實務或團體諮商理論與技術(研究或專題研究)。
(二)團體諮商(研究或專題研究)。
(三)團體心理治療(研究或專題研究)。
七、諮商兼職(課程)實習領域課程:就讀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非全職實習)之諮商兼職實習等相關課程科目。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畢業者,於原畢業學校或跨校補修不足課程及學分,經原畢業學校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亦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大專院校諮商(輔導)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至少五十小時,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但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得以其執行諮商心理教學或諮商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始進入第一項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