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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呼吸治療
業務滿一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