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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醫事人員檢覆辦法規定申請醫師或牙醫師檢覈,經核定予以筆試,並經
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於六年內應第二階段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