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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 (一) 或附表 (二) 所定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各該類級檢覈。但申請三級以上漁航員、輪機員檢覈者,應年滿
二十歲。